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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字20年5号:环境学院考核评优有关规定

发布日期:2020-10-10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广

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

院字〔202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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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考核及评优的有关规定

 

为科学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表现,激励我院教职工不断提高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及服务质量,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,学院特制定学院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。

一、教师系列岗位人员每学年应完成工作量不低于310标准工作量,学年度考核应为合格;学年度工作量200-310标准工作量,无其它正当理由者,学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;学年度工作量低于200标准工作量,又无其它正当理由者,学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。

二、受聘于管理系列岗位的人员(含教师系列担任学院领导的人员)应参加学校的电子评议,电子评议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时的重要依据。受聘于管理系列岗位的人员和班子成员电子评议结果,得分为85分及以上者,可作为学校当学年度考核评优的推荐人选。84-75为合格,74-60分为基本合格,60分以下为不合格。

三、学院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,上学年度无故不参加学院大会两次以上者,取消年度考核为优秀资格。学院教师系列岗位年度考核评优候选人,学年度总工作量在学院排名前50%,其学生评教分数应大于88分(含);且原则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
1、年度教学工作量在学院排名前50%

2、年度科研工作量在学院排名前50%

四、年度考核评优程序:

1、各部门在按照本规定获得年度考核评优候选人资格的教师中,推选本部门总人数的20%作为年度考核评优候选人;

2、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在评优候选人中,无记名投票评出学院学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师。

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同时院字〔201712号废除,解释权归学院考核领导小组。

 

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

20201019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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